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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反向假冒行为以及帮助他人侵权行为,那么在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这两类常见侵犯商标权行为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和颜会计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这种行为就是所谓的反向假冒行为,是"枫叶"案提出的问题,最终被2001年《商标法》所吸收。20多年《商标法》修订时该条未做变动。正如本书前文所述,这种行为的性质到底如何,至今我国学术界也还存在着不同意见。
该条规定最早出现于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在20多年《商标法》修订之前,该条内容一直规定在《商标法实施细则》或者《商标法实施条例》中,20多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将其吸收进《商标法》中。根据20多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便利条件包括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本质上是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帮助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显然应该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即明知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然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是因过失而未能得知为侵犯商标权行为而提供便利的,则不构成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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